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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09-11-27 15:08:54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的权利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可以行使辩论权,陈述权、发问权。

   4、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有权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1、原告有提起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

   2、被告有反诉的权利。

   3、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5、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6、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有互相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上诉人的权利,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0、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2、对法庭笔录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3、如实提供和补充证据。

   4、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
责任编辑:白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