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简介
审务公开
队伍建设
法学园地
案件快报
荣誉展台
法律法规
裁判文书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
>
队伍建设
>
纪检监察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个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2-19 00:00:0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1、不准无故推迟或取消开庭时间;
2、不准在庭审活动中抽烟、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和着装不规范;
3、不准对涉诉群众态度粗暴,语言生硬;
4、不准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
5、不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不准使用警车参与婚丧嫁娶活动和出入娱乐场所。
责任编辑:白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