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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个不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2-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1、不准无故推迟或取消开庭时间;        

  2、不准在庭审活动中抽烟、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和着装不规范;          

  3、不准对涉诉群众态度粗暴,语言生硬;         

  4、不准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             

  5、不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不准使用警车参与婚丧嫁娶活动和出入娱乐场所。
责任编辑:白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