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队伍建设 > 纪检监察
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2-20 13:20:35 打印 字号: | |
  一是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具体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等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是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具体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三是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具体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四是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具体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五是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具体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责任编辑:白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