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09-11-28 16:40:37 打印 字号: |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一般分为: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一般的案件,比如借贷案件,合同纠纷,最经常适用;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主要指以下四种情况: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即一般人身损害赔偿;B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即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纠纷;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超过20年,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止或者中断的事实,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责任编辑:白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