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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委会议事规则 落实审判管理常态化
作者:奚俊涛  发布时间:2010-05-24 14:45:28 打印 字号: | |
  为促进审判管理常态化运行,充分发挥审委会职能,结合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提高审委会的决策水平和议事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之精神,白水法院制定并印发了《白水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规则》。修改后的《审委会规则》主要完善了四个方面:

  一是结合目前审判工作新情况,部分调整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将涉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执行活动的预案和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当地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新闻媒体所关注的案件,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纳入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同时,考虑到案件数量增长情况,对事实尚未查清的案件,未经合议庭评议并记录在案的案件,未经主管院长审查批准的案件,未按要求及时递交申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未递交书面审理报告的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再列为审委会讨论案件。

  二是进一步规范审委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从会前准备到讨论方式均明确程序,要求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时作到客观、公正、独立、平等。通过议事程序规范,保证审委会讨论案件有序、高效,公平运行。

  三是进一步扩大和规范列席审委会人员范围。根据案件讨论的实际情况,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承办案件部门的庭长及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列席会议;院长可以决定其他审管、调研等人员列席会议。扩大审委会列席人员范围,有利于审委会全面掌握案情,充分听取不同意见,避免承办人员一言谈和遮掩案件事实的发生,有利于审委会公正评议案件;明确列席会议人员的范围,既体现了对案件监督的强化,又利于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形成调研,指导审判工作。

  四是调整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审委会日常事务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责任更加明确,利于审委会掌握分析审判工作动态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审判管理措施,对应进入审委会评议范围而未进行评议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白水法院通过制定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审判管理工作,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