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渭南市首起非法采矿案在白水县法院宣判
作者:高田生  发布时间:2010-10-26 11:20:38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0月25日11时,白水县法院召开打击非法采矿宣判大会,公开对白水县检察院公诉的被告人蒲怀强、刘志明、雷民非法采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大会由白水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积良主持,白水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赵斌龙在大会上宣读了(2010)白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蒲怀强、刘志明、雷民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并分别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40000元、10000元。中共白水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王晓红及县检察院、司法局的负责人参加了大会,白水县法院全体干警及旁听群众共120人旁听了宣判,白水县有线电视台对宣判大会进行了报道。

  该案发生于白水县城关镇方里村尧科河下组。经查,1993年前后,被告人刘志明在该组投资打了一眼煤井,一直未办理有关采矿的手续。2009年5月份,被告人刘志明经同村的被告人雷民介绍,将下尧科煤井承包给被告人蒲怀强生产经营,从事非法采矿。被告人蒲怀强除给被告人刘志明交付14万元押金外,约定日后每出一吨煤给被告人刘志明提30元,给被告人雷民提10元,刘志明、雷民并参与矿上的一定经营管理工作。上述三人于2009年7月6日正式签订协议,并开始非法采矿。在非法采矿生产期间,白水县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曾对该煤井于2009年11月9日、21日两次进行了填埋关闭,但被告人蒲怀强、刘志明、雷民仍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被告人蒲怀强为了继续非法采矿并逃避打击,在该组张天明院子内打出斜井口,继续非法采矿。2010年1月13日该煤井因发生透水事故而停止非法采矿生产并被彻底查获。三人在非法采矿生产中,有确实证据证明共计非法开采原煤944.05吨,造成煤炭资源破坏价值217130.35元(实际为煤炭价值)。

  2009年9月9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白水县法院。此时,白水县正在开展全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整治活动。白水县法院一方面全力配合县上的中心工作,并完成县上交办的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任务,一方面抽调力量审理此案。参战人员不分节假日,不分昼夜地工作着。为审理好此案,白水县法院专门向上级部门进行了请示,经过细致的开庭审理,最终作出了以上判决。该案的宣判是白水县百日整治活动的重要成果,向人们宣誓了法院打击非法采矿的决心,鼓舞了参战人员的斗志,震慑了非法采矿犯罪活动,受到了县委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扬。

  据了解,该案不仅是白水县法院审理并作出的第一例非法采矿有罪判决,也是渭南市法院系统作出的首起非法采矿有罪判决,为白水县法院今后审理此案积累了经验。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