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案件逐年增多,本文笔者试图对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大家共同探讨。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前者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后在相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后者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依法做出处理的一种行为。诉讼离婚不管是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人民法院会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其执行效力没有异议。但是协议离婚后经常会因离婚协议内容的履行发生争议,从而引起其他纠纷,使得当事人的权利的不到保护,本文试图通过对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从而在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争议时为当事人提供一些权利救济的建议。
一、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概念和要件
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前提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达成离婚协议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民事行为,若要使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离婚中协议离婚的双方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均无效 。 如:甲男与乙女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一场车祸致甲男精神失常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乙女不堪家庭重负,自己书写了一份离婚协议,并让甲男在上面签字,该份协议因为甲男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如:王某与刘某结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王某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将刘某灌醉使刘某在醉酒的状态下签下了离婚协议,该协议并非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应该认定为一份无效协议。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如:张某与杨某为了办理两套商品房的按揭贷款,双方约定离婚,但离婚不离家,双方仍在一块共同生活,后按单身一人办理一套商品房按揭贷款享受利益,该份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二、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自愿达成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讲它是民事合同的一种。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即可生效,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拘束力,但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以不能将其和一般的民事合同一概而论。
从内容来看,离婚协议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关于身份关系部分,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二是关于财产关系部分,包括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不管是身份关系部分还是财产关系部分,均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身份关系的变动及财产分割的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身份关系的变动及财产分割的内容当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特别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离婚”必须是在相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方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三、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不能履行之权利救济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办理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已经生效双方必须遵守。但是在履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因协议内容发生争议或者一方反悔的,权利一方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得不到保护时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呢?
(一)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的
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因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以上情形确应变更抚养权的,应依法予以变更。
(二)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的
1、协议离婚后双方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时发生纠纷,一方不按约定履行的,另一方的权利如何保护呢?是否可以就该协议的财产部分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我们说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就离婚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不具有当然强制执行力,也就不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确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对该内容进行确认的,该部分才具有了强制执行力,权利人可以就生效的确认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
2、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呢?对于反悔一方来说,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该项请求权不能滥用,它的行使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在协议离婚后即在相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支持其主张,反之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