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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欠合理 法官详查促和解
作者:张飞  发布时间:2011-09-23 09:10:51 打印 字号: | |
  2010年5月21日,白水县公路管理站因王博在公路保护的范围内私设加水点为由,做出(2010)年第【02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王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没有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6月28日白水县公路管理站向白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白水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王博送达执行材料时发现,王博的加水点已经不存在,王博本人也早已外出打工,在询问了周边群众后我们来到王博家里,王博的父亲一人在家,向老人送达了相关材料后,老人告诉行政庭工作人员:他儿子王博是在2010年4月份在洛白路上开了一个临时性的加水点,目的是为了挣点零花钱,可后来由于来往车辆较少,加之公路管理站告诉王博私设加水点是违法行为,只有取得了合法的手续后才能经营该项业务,王博才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很快就把加水点拆除了,他本人也和媳妇一起去南方某城市打工,这个加水点维持不到一个月时间,而且也没有给公路造成任何破坏和留下任何破坏后果。

  从老人家出来后行政庭工作人员又一次来到以前王博私设加水的地方,详细询问了周边群众关于王博私设加水点的经营情况,并用相机拍摄了现场。回来后,合议庭成员认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生和预防,王博私设加水点从行政处罚角度而言确属违法行为,这点毋庸置疑,但该违法行为较轻,理由有二:一是违法时间短,不足一个月况且在公路管理站向其告知违法事由后能主动拆除违法现场;二是违法收入较少,从王博父亲和周围群众处得知,王博一个月的违法收入不到三百元。从行政处罚合理性角度考虑,对于这种行为没有必要用金钱的方式处罚,故合议庭经合议后一致认为应该把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公路管理站建议,公路管理站经研究同意法院对该案的建议。2011年9月14日法院以和解的形式作出处理,公路管理站不再执行王博的违法行为。王博父亲在和解笔录上签完字后,握着办案法官的手语重心长的说:你们法院真是替我们普通老百姓着想的。听到老人家的赞扬,办案法官脸上都露出了灿烂的微笑。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