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煤矿违法用矿帽 法院执行送安全
作者:张飞  发布时间:2011-09-23 09:13:01 打印 字号: | |
  2010年7月20日,白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因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中的煤矿开采安全帽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为由,做出了(白)质技监罚字【2010】第1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 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没有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6月8日白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白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白水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主要产业为煤炭和苹果等,煤炭和苹果是该县的主要财政收入,也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因此,煤矿安全问题不仅影响县域经济的发展,还关乎外来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白水法院行政审判庭收到该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的实体,程序进行了详细的书面审查,意识到该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更是一件关乎该煤矿安全生产的大事情。行政审判庭庭长靳小娟亲自给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该案件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详细询问目前这一批安全帽是否还在使用等有关情况,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行政庭一行三人于2011年6月16日来到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矿区,在安全矿长的带领下仔细排查安全帽的使用情况,在确定不合格矿帽已销毁的情况下才离开矿上。回来后,合议庭成员认为,国内大多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多是基于安全措施配套不齐,特别是煤矿老板为了减少安全成本投入,购买一些没有安全资质或者不具有国家安全认证的设备。加之白水县煤矿多为中小型矿井,现代化的安全采矿设施比不上国有大型煤矿的安全标准,部分矿井老板唯利是图,尽可能的压低矿井安全成本投入以保障其获取更多的利益;另外,矿井一线工人大多为外地农民,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矿上使用的安全设备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进行识别。基于此,合议庭一致想通过该案的执行,一方面完成法院固有的强制执行职能,更重要是通过该案件来督促和警示煤矿安全生产意识。

  2011年9月8日,案件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后,行政庭干警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了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的矿区,向矿上主要负责人员以及下井采矿的一线工人做了一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讲座。讲座结束后,矿上负责人王矿长告诉白水法院干警:“以前他们也知道购买不合安全规范的采矿设施可能会引发安全问题,但为了多赚一些钱,抱着侥幸的心理。今天听了法院同志的讲解,从思想上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后再也不会购买那些没有安全资质以及不合安全标准的采矿设备了”。另外,矿上工人也向干警反映:法院今天能来到煤矿现场为我们宣传安全法律意识,他们很受感动,在以后的采矿中,要是矿上再让他们使用一些没有安全保障的采矿设施时会拒绝使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