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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法院诉前协调化解行政争议
作者:张 飞  发布时间:2012-06-18 11:10:21 打印 字号: | |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诉前协调方式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一个新亮点。近年来,白水法院行政庭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通过在诉前和诉中协调环节恰当运用协调方式,并在判后做足法律释明工作,已成功协调化解多起行政诉讼案件,既在个案中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告刘一山(系化名)因不服白水县林皋镇人民政府关于林皋村一社与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决定,将林皋镇人民政府诉诸法院,白水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按照立案分流新措施,将部分行政疑难案件“归流”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行政庭收到该案相关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确定该案的协调法官,了解基本案情,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告主张的权益及其合法性、被诉行政行为与原告刘一山之间的利害关系。在此基础上,协调法官又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进一步了解了原告的诉讼目的,并就是否同意诉前协调征询了原告意见。

  原告刘一山同意协调后,行政庭在靳晓娟庭长的带领下来到林皋镇人民政府,将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将来可能发展为信访案件的“信访评估”等内容告知镇政府后,并就原告愿意协调,镇政府是否愿意诉前协调征询了意见,在得到镇政府愿意协调处理的意见后,协调法官开始就此案件中镇政府做出的白水县林皋镇人民政府关于林皋村一社与刘一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决定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指出对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土地行政部门才有权解决,但就合同效力而言,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是不能以决定的方式认定原告刘一山与一社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效力,镇政府做出该决定属越权行为。协调法官就镇政府提出的法律问题一一作了答复,希望镇政府尽快撤销该份决定。镇政府相关人听完协调法官的法律释明后,告诉协调法官:该案原告刘一山属“县级信访户”,县上领导很重视,多次要求镇政府及时处理,镇政府也是从解决问题出发,在充分咨询相关机构人员后,才做出的该份决定,今天听了法院干警对该案的释明后,才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弄明白了此事,他们会尽快拿出撤销方案。

  临走时靳庭长将白水法院制作的 “三问三解“便民联系卡双手递给镇政府,并告诉他们:法院不仅会“解”老百姓的难处,而且只要镇政府愿意,以后如果在行政执法中遇到不易掌握的法律问题,可以和白水法院行政庭联系,法院会在第一时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截止目前,镇政府通过公告的形式已主动撤销了该份决定。

  行政诉前协调,给了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创设一个协调的平台,提供一个平等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可以在二者不致激化的前提下,选择诉前协调这一省时、省事而又省钱的争议解决方式,而行政机关通过诉前协调机制,能及时发现自身的问题,并能主动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从而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化解和解决,也能从根本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