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行政案件诉前协调机制,通过诉前协调的方式协调解决行政案件纠纷,是白水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亮点之一。近年来,白水法院行政庭大胆尝试,勇于探索和创新,以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通过诉前协调手段,成功化解了多起行政纠纷,从而达到案结事了,“官民”和谐的目的。
2012年行政庭通过诉前协调方式共成功化解14起行政争议案件,这些案件大多都是因土地、房屋引起的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或重大疑难且易于产生信访苗头的案件。行政庭在处理这些案件中总结出了一套思路:一是在案件审查方面严格做好分流工作,该立案的及时予以立案,案件重大或者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的案件行政庭提前介入,在充分调研案件事实和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及时和行政机关协调案件。在协调的过程中,对于一些经过多次协调仍不能化解的行政争议案件,及时转入立案程序。二是在案件协调的过程中,着力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与方法,及时、高效化解争议。
今年6月份,白水法院收到刘文(系化名)诉白水县林皋镇人民政府关于林皋村一社与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的行政起诉状,行政庭收到该案相关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确定该案的诉前协调承办人,了解完基本案情后,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人主张的权益及其合法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起诉人刘文之间的利害关系,承办人又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进一步了解了原告的诉讼目的,并就是否同意诉前协调征询了起诉人意见。起诉人同意协调后,承办人多次来到林皋镇人民政府,将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将来可能发展为信访案件的信访风险评估等内容告知镇政府后,并就起诉人愿意协调,镇政府是否愿意诉前协调征询了意见,在得到镇政府同意协调处理的意见后,承办人开始就此案件中镇政府做出的白水县林皋镇人民政府关于林皋村一社与刘一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决定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指出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土地行政部门有权解决,但就合同效力而言,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是不能以决定的方式确认原告刘文与一社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效力,超出了政府职能,镇政府做出该决定属越权行为。承办人耐心仔细的回复了镇政府关于该案提出的法律问题,并希望镇政府尽快撤销该份决定。最后,镇政府告诉承办人:听了法院干警对该案的释明后,才从法律层面上真正弄明白了此事,他们会尽快拿出撤销方案。最后,镇政府以书面形式撤销了该份决定。
行政诉前协调,给了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创设一个协调的平台,提供一个平等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可以在二者不致激化的前提下,选择诉前协调这一省时、省事而又省钱的争议解决方式,而行政机关通过诉前协调机制,能及时发现自身的问题,并能主动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从而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化解和解决,也能从根本上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