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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的微思考
作者:张飞  发布时间:2014-10-29 16:47:09 打印 字号: | |
   “他是泥水匠,常年在县城周边打零工,一年收入多少钱、钱去哪里他从来都没有给我说过,而且还经常背着我给由他前妻抚养的孩子的生活费”;

 “我们俩人结婚后一起投资经营的纸花店每年收入多钱、钱去哪里了她从来也没有给我说过,平常对我的体贴也不多”。

  这是白水法院近期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在法庭调解时说的最多的几句话。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5月份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双方共通过投资经营一家纸花店,平常由女方经营。男方是泥水匠,在县城周边打零工,偶尔在纸花店帮忙。纸花店平常的收益女方从未向男方说明,男方在外所挣也不向女方释明。由于此,双方在婚后缺乏对彼此必要的信任和理解,导致双方偶有矛盾。女方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前段时间男方将纸花店内的电脑等设备自行拉走,男方对此的解释是,因听别人说女方可能要向法院起诉离婚,为了“保障自行权利”而拉走店内物品。案件承办人了解完双方的情况后,感觉双方虽在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也无重大矛盾,女方起诉离婚事由完全没有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承办人对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调解,从婚姻家庭的良性互动沟通机制和家庭民主化模式的可操作性入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适之以法,并举出现实生活中每个家庭出现的好多问题向当事人释明。调解的次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虽系简单离婚案件,也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但留给承办法官的思绪颇多,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这本书中说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自的不幸。所谓幸福的家庭男女如何相处?特别是双方均系二次结婚的情形。

  再婚男女双方大多都会抱着对对方谨慎和不信任的态度,这种谨慎和不信任过多的表现为内心的封闭性和对钱财的“严格掌控性”,一方对另外一方不能完全敞开心扉,总是将自己的内心不完全的封闭起来,怕再次的伤害,这种伤害的对象所指或为自己或为自己的子女。对钱财的“严格掌控性”过多的表现为彼此之间留有“小金库”,一是自己及抚养子女用起钱来的方便性,二是,从一开始就给自己“留有后路”。

  另外,再婚家庭的家庭模式民主化不高也是导致双方感情不和的另一诱因,在正常的夫妻生活中,家庭模式的选择是双方性格、能力、强势度等诸多因素结合后自然或者不自然的正常结果。从双方的心理可接受程度讲,这种正常的结果是在双方正常的心理承载范畴的。即双方的内心都不会因为这种结果而感到内心的不可接受和表现在外的对抗性。但再婚家庭往往缺少这一家庭民主的氛围,缺少家庭事务民主化,就会在双方之间产生对抗,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

  当然,以上情形在一般婚姻家庭中也会出现,也同样会导致夫妻之间矛盾的激化,毕竟二婚家庭也属于一般家庭的范畴。如何从根本上化解以上情形,笔者认为,除了双方在婚前多加了解外,即老百姓常说的“选对人”,更多的在于婚后双方能建立起家庭的民主化模式以及彼此之间的互信沟通良性机制。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