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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法院对渭南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宣判
作者:昌海燕  发布时间:2014-12-01 11:07:08 打印 字号: | |
  2014年11月25日,白水法院对渭南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刘正品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3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渭南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刘正品还犯合同诈骗罪同时领刑。

  刘正品,江苏省徐州市人,2012年9月23日,被告人经人介绍,与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认识,并给该公司交纳了15000元的挂靠费,获取了该公司的资质。拿到该公司的委托书,刘正品以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华东工程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输煤管道项目中路段施工工程。在施工期间出现拖欠农民工资、挖掘机、推土机租金、板车租金以及油款等,经华东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核算,刘正品共拖欠13名农民工工资数共计472468.7万元,农民工多次向刘正品催要未果。经白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此案是渭南市首起起恶意欠薪案件。鉴于刘正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挂靠的安徽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该法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惩罚恶意欠薪自此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宣判,对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