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却借机盗窃,银行保安藏匿受托人银行卡,盗取卡内现金,到头来,丢了工作领刑罚。近日,白水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张中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张中田系中国农业银行白水县支行一营业所保安。2014年7月6日上午9时许,在当班时受被害人石保仁之托,在替石保仁取款时,获取银行卡密码,后在石保仁忘记取回银行卡时,故意盗窃藏匿其银行卡,并于2014年7月8日从白水县三马路农业银行盗取卡内现金2000元、7月16日从白水县工商银行盗取卡内现金500元、7月17日从白水县二马路信合新兴分社分两次取走卡内现金1000元、3000元,共计盗取现金6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中田身为银行安保人员,违背职业操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银行卡内现金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中田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后果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轻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