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驾驶货车挂断通信电缆拉线杆,致光缆钢铰线南北横跨路面,两男子骑乘摩托车途经此地碰撞在光缆钢铰线上,致一死一伤。近日,白水法院对这起涉及多方主体的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作出由货车驾驶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2013年8月2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潘军荣驾驶 “东风”牌货车沿白水县雷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塬乡王庄村东村口时,因载货超高将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公司的通信电缆拉线杆挂断,由于拉线杆断裂斜倒,致光缆钢铰线南北横跨路面,距离地面约1.4米,潘军荣在光缆钢铰线上绑了三撮草作为警示后驾车离开。当日凌晨4时许,张王生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钱江”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车速约65km/h,车后乘坐张建仓)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庄村村口时,碰撞在南北横跨在路面上的光缆钢铰线上,致张王生死亡,张建仓受伤,摩托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公司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18万元的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王生驾驶摩托车碰撞在横跨在路面上的光缆钢铰线上所致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与货车挂断通信电缆拉线杆,致光缆钢铰线南北横跨路面有着必然的联系,货车司机与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起诉前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出自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民事协议,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公司架设通讯光缆存在过错,因此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其与原告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属另一层法律关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划分责任赔偿110000元;剩余部分按70%比例应赔偿312603.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00000元,由被告潘军荣赔偿1260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