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亲属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合同的附则明确约定酒后驾车为保险合同约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12月18日白水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该男子亲属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2日,孙长辉醉酒驾驶中华牌小轿车与任少华驾驶的货车在白水县西固镇南峁村东西路处相撞,致孙长辉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前2013年4月28日,孙长辉在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和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共6万元,同时签订《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和《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约定具体免责情形(包含酒驾)。事故发生后,孙长辉家属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约支付保险金额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5月1日,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孙长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已违反法律规定,其虽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保险条款中明确表示酒后驾车为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因酒后驾车导致车辆受损、人员伤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