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屡次撒谎,转移资金,逃避法律责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裁定。近日,白水法院对这起拒不执行裁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田军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范田军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通过法院调解,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对方55000元。被告人范田军未按时履行义务,对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被告一再拖延,并在调解书生效前后将银行卡内余额取走。法院查询了范田军银行存款信息并调取了账户交易信息,查询后得知范田军系白水煤矿协议工,每月有固定收入。2013年7月29日白水法院作出(2013)白水执行第00097-1号执行裁定书,当日依法冻结了被告人范田军银行账户,随后告知范田军其工资账户被本院冻结。2013年9月份,范田军对其单位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白水煤矿财务科谎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重新办理了新银行卡,随后,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白水煤矿财务科给其新办的银行卡汇入5509元,范田军支取了5500元,致使本院的执行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田军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