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元月份,白水法院向白水县公安局移送了一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文书义务的案件。白水公安局受理后于2014年7月25日将执行老赖汪XX从神木县某银行门口抓获归案。今年11月份经白水县检察院公诉至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审判,最终被执行人汪XX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的刑事处分,同时该案民事执行部分双方达成协议,案结事了。这一举措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新思路,为白水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创了新局面。
2013年6月13日,申请人屈XX向白水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汪XX清付因交通肇事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50000余元,法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汪X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汪XX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一味强调交通事故是双方的,自已不应当给申请人赔偿。不服原判决,但汪XX又没有上诉,且不同意履行义务,并在法院执行中,汪某有意将工资卡中的钱转移,并不能向法院陈述其财产下落,随即法院以汪XX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罪将案件移送白水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4年7月25日白水县公安局将汪XX通过网上追逃将其从神木县城某银行门口抓获,并关押于白水县看守所。经过侦察起诉,案件于2014年11月3日移送白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其抗执罪的过程中,汪XX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要求法院谅解其家庭困难的状况,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屈XX同意汪某清付23000元后案结事了。鉴于此,白水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对汪X的行为作出了拘役五个月的刑事处分。
执行工作的这一举措尚属该院多年来首次,这一做法为全市,甚至全省的执行工作起到了典范作用,为白水县全面加强执行工作开创了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