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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新建婆媳起纠纷 按份共有依法分割房产
作者:韦富焕  发布时间:2015-01-13 11:03:54 打印 字号: | |
  位于白水县城关镇庙前路的宅基,经几次扩建及重建,历经两辈人的房屋所有权不明晰,同在一个屋檐下的婆媳因房屋产生矛盾,老房新建,婆婆周某与媳妇刘某的共有财产如何分割?近日,白水法院对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周某对宅基内现居住的一层单元房拥有63.125?所有权。

  原告与被告现在居住的白水县城关镇庙前路的房屋系祖宅,原有一孔大砖窑,1978年原告夫妇修建了小砖窑四孔。1982年经原告之兄周月宝(已故)主持对该房产进行了分家析产,约定将一孔大砖窑及门面房归原告及其丈夫姜丁帮所有,其他两个儿子每人两孔小砖窑。后姜勤义申请了新庄基,两孔小砖窑折价卖给了姜孝勤。1985年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就一直住在大窑内,门面房也由原告出租。2000年在被告申请下,扩大了宅基地面积。2007年4月21 日被告之夫姜孝勤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人更名为被告刘玉侠;2009年7月14日白水县人民政府给被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原告之子姜孝勤将家里的所有房屋全部拆除,由他人开发修建住宅,使庙前路042号的房产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该房三楼以上给了开发商,一楼由原告居住,二楼由姜孝勤和被告居住,门面房也由被告出租,现有房产未进行分割,所有权不明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1982年左右老宅基划分为三份,即姜孝勤、姜勤义、原告和姜丁帮各占一份,原告之夫姜丁帮由被告赡养,原告之夫去世后,按照本地习俗及分家约定,姜丁帮的份额应由被告之夫继承,姜勤义占用的份额已转让给姜孝勤,故原告对该宅基拥有的份额为1/6,被告对该宅基地拥有的份额为5/6,以原告对该宅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及遵循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养老原则,遂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