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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果园承包起纠纷 法官巧释法明理促和解
作者:张飞  发布时间:2015-03-20 08:26:08 打印 字号: | |
  2015年3月16日,白水法院调解了一起同村村民之间因承包苹果园后单方违约引起的纠纷,在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后,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矛盾纠纷化解的同时,留住了村民之间应有的“情分”。

  2011年4月18日,被告张某因外出做生意,将自己的6亩苹果园以每亩100元的价格承包给了被告张某某,承包期限为5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5年的承包款3000元。 2014年10月,在原告卖完当年苹果后被告因在外打工不能维持正常生计为由找到原告,要求原告退还果园并在合同未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单方违约进入苹果园劳作,使原告无法继续承包经营,原、被告多次共同找村委会、镇司法所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后原告诉至白水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被告单方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案件的法官便开始认真阅读卷宗材料,考虑到现在已经是春季,苹果园的疏花、追肥等农活即将开始,为了案件审理不影响到正常的劳作生产,第一时间将原、被告共同传唤至法院,认真听取了原告的诉请和被告作出单方违反合同的真实意图。听完双方的陈述后,认为该案件之所以在村委会、镇司法所没有调解成功,是因为双方内心没有一致的赔偿标准,即如何计算被告因单方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要法院能提出一个让双方信服的计算赔偿的参考办法,案件就能调解。为了更准确的给原、被告提出一个赔偿参考方案,法官邀请村委会、镇司法所等人员参加,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来到原告所承包被告的果园,对果园内果树进行了实地的勘验,就果园内果树的个数、新老程度进行了仔细的查看,听取相关人员从专业角度对该苹果园2015年挂果情况、苹果价格进行预测,并当场对双方关于赔偿数额做了调解,但并未调解成功。回来后,法官对实地勘验的情况、专业人员的预测进行了详细的汇总,并结合双方当时在镇司法所提出的赔偿数额,提出了赔偿参考方案。

   2015年3月16日,法官再次将双方传唤至法院,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向他们做了详细的说明,结合案件情况谈了法院整理后的赔偿参考方案。原被告均表示该赔偿方案符合案件实际,同意在法院提出的标准上调解该案件,最终,双方达成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9000元赔偿款的一致意见,并当庭予以履行。案件顺利调解,原、被告的心结和矛盾得以化解。离开法院前,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赞口不绝,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也留住了村民之间原有的“情分”。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