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与车碰撞致人受伤、两车受损,近日白水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0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马百胜酒后驾驶陕EK2615#“华普”牌小型轿车,沿白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固镇涵洞西侧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孙社荣无证驾驶的陕AN3357#“昌河”牌普通客车相碰撞,致孙社荣受伤、两车受损。白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对马百胜的血液进行了采集,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马百胜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33.19mg/100m1。白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百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百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