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白水法院审结了一起在职职工盗窃犯罪案件,经过开庭审理,被告人冯少华犯盗窃罪判决单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冯少华系白水县计量站职工,2014年1月21日,其在雷村乡街道加油站后面院内趁被害者刘洲房间无人之际,进入房内从床头柜内的钱包中盗得现金4000元。2014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冯少华趁雷村供电所职工岳建华宿舍房子无人之际,翻窗进入室内,将电脑桌上的现金营业款1800元盗走。案发后冯少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数退还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2次,盗取现金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冯少华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后又能积极退还全部盗窃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又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