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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拘禁他人索要钱财领刑罚
作者:昌海燕  发布时间:2015-07-08 09:42:15 打印 字号: | |
  男子伙同他人夺取被害人刘某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采取、威胁、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索要钱财。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武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9月份,张军(已判决)经白水县计生局干部刘军介绍,承包了白水县董小平的非法煤矿,并付给董小平20万元保证金。后因煤矿无法开采,张军找董小平索要保证金未果后,于2012年4月8日伙同被告人武兵兵、小杜(在逃)将刘某由陕西省白水县带到山西省河津市,在河津市张军、武兵兵、小杜夺取了被害人刘某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刘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让其向家人打电话要钱,在取得刘某银行卡密码后随即从卡中取出20000元。2012年4月9日张军又伙同张秀江(已判决)、孟祥涛(已判决)将刘某带至山东省邹平县其所开办的春意橡胶厂,并安排孟祥涛、张秀江、李洋(已判决)对刘某进行看管。在看管过程中,张军、张秀江、孟祥涛对刘军进行威胁、殴打、逼迫刘某在事先写好的证明(刘某是张军与董小平承包煤矿保证人的担保保证书)上签字,并让刘某打电话告诉其家人向张秀江的农行账户中汇款。刘某的妻子于2012年4月10日、4月12日分两次向张秀江的农行账户中共汇款26000元。在此过程中,张军又从刘某的银行卡中取款13000元。2012年4月12日,刘某被公安机关解救。张军向刘某非法索要钱款共计59000元,案发后已全部追退。经白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伤情属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武兵兵于2014年6月23日向山西省河津市公安局僧楼派出所投案自首。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人武兵兵向被害人刘军赔偿了10000元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武兵兵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武兵兵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兵兵受张军指使,与他人为张军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暴力,致被害人刘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武兵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昌海燕)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