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翻墙入室盗走被害人存放在卧室柜子里现金85510元,将所盗现金部分藏匿于亲属家的空院子,部分装在身上。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亚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钥匙一串共七枚,予以没收。
2014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亚民翻墙入室进入史官镇贾家庄村二组贾锋仓家盗走贾锋仓存放在卧室柜子里现金85510元。后将所盗现金大部分藏匿于王亚民三爸家中窑内塑料袋内,少部分装在身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王亚民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犯罪事实,所盗赃款被全部扣押,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贾锋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亚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855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