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经营家电公司,利用农村村民户籍资料,虚构村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事实,领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6629.15元。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书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诈骗所得56629.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国家家电政策开始后,被告人刘书香所经营的白水县信达家电有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成为白水县家电下乡指定店,在2012年度国家家电下乡活动中,利用赵仲伍、杨晓花、庞小周等27户农村村民的户籍资料,虚构了其中25户农村村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并于2012年8月3日在白水县北井头乡信用社以27户名义批量办理了27张开户存折。后刘书香将庞小周等27户农户家电下乡补助信息资料(身份证、户口本、销货发票、补贴卡、信用社账号)提供给白水县北井头乡一折通发放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审核上报财局。2013年11月12日北井头乡信用社将财政局转来的家电补贴资金61702.81元汇入27户村民(刘书香办理的27户存折)账户,2013年11月20日刘书香持27户存折将该27户存折上的资金全部取出并销户,同日又将这笔资金存入自己的账户。被告人刘书香将25户家电补贴资金56629.15元非法占为己有。同时查明,2014年8月15日王海峰、刘书香向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退回涉案款1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书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6629.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书香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书香归案后主动缴纳了涉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书香适应社区矫正。根据本案实际,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刘书香诈骗所得56629.15元应予没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