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白水法院对渭南市首例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杨松林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杨松林,陕西省镇巴县人,案发前在本县上河煤矿打工。2014年12月13日上午11时许,白水县城关镇上河煤矿百余名工人以上河煤矿拖欠其工资为由到白水县人民政府、白水县信访局上访。因当天为周六休息日无人上班,被告人杨松林便提议去渭南市上访,大部分工人附和同意,有少部分工人不愿去渭南市上访便返回上河煤矿。杨松林带领李代发和刘举三挑着写有“上河煤业还我血汗钱”的白色横幅及剩余的工人从白水县城二马路,途径县城人民路,雷公路,到渭清线,步行至白水县白水河大桥原收费站南侧彩门处。期间杨松林让步行队伍将公路路面全部占据,致使过往车辆通行严重受阻。在白水河大桥原收费站南侧彩门处杨松林指挥工人采用拉横幅,点火堆的方式将渭清线阻塞。杨松林发现被堵塞车辆由交警指挥沿两仙庙煤炭计量站北侧巷道绕行时,杨松林又带领十余名工人将该巷口堵住,不让车辆通行。在公安局民警及煤炭局、劳动局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场劝阻时,杨松林等人拒不听从劝导,并言语煽动工人继续实施堵塞交通要道的行为,致使车辆严重堵塞。直至当晚八时许,在相关人员的劝说下,工人才陆续撤离现场。扰乱交通秩序长达数小时,其行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鉴于被告人杨松林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近年来,为了讨薪、阻止拆迁、向房地产开发商讨说法未果等情形,因而利益相同的人聚集在一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情形屡见不鲜,行为人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有关方面解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本案被告人讨薪属合理诉求,但没有寻求正当途径解决,而是组织、策划、指挥矿工去渭南市上访,途中又占据路面阻止车辆通行,最终导致交通瘫痪长达数小时,其行为触犯刑律,最终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