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事先商量预谋,为他人办理假户口、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进行买卖,获利12000元。近日,白水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翟高基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许鹏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郝畅俊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科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用“魏一帆”的姓名所办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信、护照、来往港澳通行证、结婚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副本、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机构信用代码证、LC卡、开户许可证均予以没收;本案涉案赃款12000元予以没收,由白水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2013年3、4月份,被告人许鹏同被告人李科通过QQ聊天认识,李科托被告人郝畅俊为许鹏帮忙办理假户口,并向郝畅俊说明了许鹏在山东老家有不良信贷记录,不能办理按揭买房手续,郝畅俊答应李科。后郝畅俊通过朋友张李燕认识了在北塬派出所担任户籍员的被告人翟高基,称其朋友身份信息在银行有不良信贷记录无法按揭买房,让翟高基帮忙办理一个假户口,被告人翟高基答应后,郝畅俊便提出给翟高基5000元作为报酬。翟高基在工作中了解到北塬镇(当时为北塬乡)却才村四组村民“魏学军”已死亡但户口未注销,随即通过郝畅俊和李科、许鹏多次取得联系,商议将魏学军的户口信息姓名一栏变更为“魏一帆”。2013年9月28日翟高基在公安户籍网上办理了姓名为“魏一帆”的假户口,10月9日被告人许鹏和李科到北塬派出所取户口本时翟高基又给许鹏办理了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信,许鹏拿到户口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条和户籍证明信后在白水县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了临时身份证。事后被告人许鹏给了被告人李科12000元的费用,被告人李科得2000元,将10000元付给被告人郝畅俊,被告人郝畅俊得5000元,将剩余的5000元给了被告人翟高基。
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许鹏利用“魏一帆”的身份证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方分局变更了企业法人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10月25日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10月28日又用“魏一帆”的身份证在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11月15日又在青岛市中心支行办理了“开户许可证”;2014年1月6日,许鹏又利用“魏一帆”的身份证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与王荣申请办理了结婚证,同年2月28日又利用“魏一帆”的身份证在白水县公安局出入境大厅办理了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被告人许鹏所办理的各种证件案发后已被白水县公安局全部收缴。本案中涉案赃款12000元被白水县公安局收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高基、许鹏、郝畅俊、李科相互勾结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四被告人犯罪前通谋,属共同故意犯罪,应以共犯论处。被告人翟高基、许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郝畅俊、李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翟高基、许鹏有自首情节,加之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翟高基、郝畅俊、李科又能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许鹏的辩护人赵进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