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以收保护费为由索要钱财未果 绑架他人领刑罚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5-08-27 10:51:10 打印 字号: | |
  男子伙同其他三人以收保护费为由索要钱财未果,强行将被害人用面包车从其经营的游戏厅门口带走,在车辆行进过程中,采用蒙住头部,斧子恐吓、拳头殴打、绳子捆绑等方式索要钱财。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江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石全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作案所用的被告人李江波所有的交通工具陕E -N4135白色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

  2014年8月25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杨华伙同石全宏、李江波在钱诚(在逃)的指示下,以收保护费为由向被害人王高奇(黑游戏厅场主)索要钱财未果。三被告人后用被告人李江波的白色长安牌(牌号为陕E-N4135)面包车强行将王高奇从其开设的史家坪游戏厅门口带走。在车辆行进过程中,被告人杨华和石全宏用编织袋蒙住王高奇头部,用斧子恐吓王高奇,并用绳子捆绑王高奇手继续要钱,王高奇被迫同意交出3500元。王高奇随身未携带足额现金,王高奇遂向他人联系准备现金,在联系的过程中,被告人杨华表示将王高奇送回,在送回途中杨华接到钱诚电话指示将王高奇送到张索桥放走。后三被告人到张索桥后将王高奇放走。案发后被告人杨华、李江波、石全宏在其家属的带领下于2014年9月20日到白水县公安局史官派出所投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华、李江波、石全宏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三被告人犯罪后,在公安机关给其亲属做工作的情况下,其亲属带领三被告人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真态度较好。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