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籍务工人员刘洪远在白水县酗酒后,打电话叫朋友接自己,后与朋友等人言语不投发生撕打,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其中一人刺伤,又用砖头将砸伤一人头部。近日,白水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洪远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裁纸刀一把予以没收。
2014年5月25日21时许,四川籍务工人员刘洪远在白水县西固镇西固街道酗酒后,打电话叫朋友吴胜(吴老四)到该街道新街十字接自己。吴胜叫上与自己一起喝酒的陈大军(又名陈大燕,女)及其陈大军儿子李某到西固镇新街十字口,三人劝刘洪远回旅社休息的过程中,刘洪远与陈大军及李某发生口角并引起撕打,李某看见刘洪远殴打其母陈大军,便对刘洪远拳打脚踢,刘洪远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李某两大腿内侧及右小臂割伤,陈大军用砖头将刘洪远头部砸伤,后李勇、刘洪远被送至医院治疗。经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洪远因口角与他人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故意用裁纸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