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的法官经多方努力,调解了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起的诉讼,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12月29日,原告付某驾驶珠江125摩托车沿白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田家洼南边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种某驾驶的陕ED2935#“五征”牌三轮汽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白水县交通管理大队以公交认字(2014)第21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种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白水县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24003.66元,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肋骨骨折、颅脑损伤。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15年5月15日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横结肠肠系膜修补术评定为十级伤残、面部线状瘢痕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出院后60日。
因在交通事故中原告负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有分歧,为了使案件顺利处理,承办案件的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达成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付师民118000元;被告种某赔偿原告付某5000元的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