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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倒垃圾引起纠纷 法院依法判令返还车辆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5-09-23 09:48:02 打印 字号: | |
  原告杨某受本村村民雇佣为其拉运拆房产生的垃圾,因阴雨天气,道路泥泞,无法将垃圾拉到村指定垃圾倒放点,受雇主指示,准备将垃圾拉到村东头菜籽城附近雇主家椒树地,车轮陷入土路中无法前行,原告遂准备将垃圾倒在路上,被告武某以原告乱倒垃圾影响村容为由,双方发生争执,阻挡原告开车,有语言上的冲突。因被告武某不让原告开车,原告在天黑后便先行离开,后被告亦离开车辆停放地,车钥匙留在了车上,车一直停放在村外。

  法院审理后认为,权利人在其原物被他人侵夺或无权占有时,该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告杨某因倾倒垃圾与村民发生纠纷,被告武某作为村主任阻挡村民乱倒垃圾并无不当,属其履行职责之行为,但被告武某在制止原告不当行为时,采用阻止原告开车的行为有所不妥,超出职责范围,对原告构成侵权,其行为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但该车一直停放在村外,车钥匙也留在车上,被告武某没有实际移动控制该车,也没有派人看管该车,原告有能力对该车自由行驶权利,故此期间三被告没有给原告实施过侵权行为,原告只是因为害怕而不敢去开车,故此期间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遂依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武某返还原告杨某的陕E3399五征农用车一辆,并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