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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受伤住院 提供劳务赔偿损失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5-09-23 09:48: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白水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雇工工作期间受伤引起的劳务赔偿纠纷案件。

2012年6月2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达成用工协议,由李某为被告张某承包的白水县城南街希望城小区单元房屋室内装修提供劳务,约定日工资为100元,具体工作由杨某安排。次日李某开始随张某工作。2012年7月11日早9时许,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右手被切割机切伤,伤后被送往白水县骨科医院,后因伤情严重转往西安市凤城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4天。2013年3月28日在该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住院23天。前后共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期间,杨某支付了原告李某第一次住院医药费后,对于二次治疗费用推诿一直推脱不予支付。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过多次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共计14000元的赔偿协议,其中包括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可能出现的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300元,并支付拖欠工资1700元,共计14000元。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