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白水县城的贺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15年6月又因盗窃锒铛入狱。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6月18日上午6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看见自己所居住的白水县城关镇北门旅社隔壁305房门大开,便进去倒水喝,进入房间后看见被害人魏某熟睡在床,床头柜上放一部手机。被告人贺育康回到自己房间后,再次返回被害人房间,将放在床头柜上的华为荣耀6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7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迫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贺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