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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私自雇佣挖掘机推倒学校教室领刑罚
作者:昌海燕  发布时间:2015-11-10 10:57:34 打印 字号: | |
  男子以其所在的白水县林皋镇许家河村欠其债务为由,欲将该村小学院内的地方租赁给他人建幼儿园,并雇佣挖掘机将该村小学院内的教室推倒,被毁损教室价值27600元。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林仓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任闫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许林仓以其所在白水县林皋镇许家河村欠其债务为由,欲将该村小学院内教室推掉,并将该小学院内租赁给被告人任闫兴(系许林仓妻弟)用作为幼儿园场地。在未经该村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于 2014年11月21日上午,指示被告人任闫兴将挖掘机带至小学院内。在任闫兴与挖掘机司机谈好价格后,由许林仓安排挖掘对象,任闫兴照看挖掘安全,将院内东西两排砖木结构的十一间房屋推倒。在继续挖掘教室时,被该村村民阻挡。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被毁损教室价值均确定为27600元。案发后,经林皋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调解,被告人许林仓给许家河村委会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林仓、任闫兴故意毁坏许家河村小学教室,毁坏财物价值27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林仓、任闫兴犯罪后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轻处,鉴于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二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故对二被告人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