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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再犯罪 撤销假释领刑罚
作者:昌海燕  发布时间:2015-11-17 08:48:50 打印 字号: | |
  男子在假释期间先后两次途经白水县东风路中段“誉腾烟酒商行”,进入店内以购买香烟为由,趁店主不备,将放在柜台上的香烟拿起夺门而出。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刑一执字第506号”刑事裁定书对姜某的假释。被告人姜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的抢劫罪余刑十一个月零六天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5月21日20时22分,被告人姜某途经白水县东风路中段“誉腾烟酒商行”,见店内只有店主王某某一人,便进入店内以购买香烟为由,让王某某取出两条软中华香烟,趁其不备,将放在柜台上的两条软中华香烟拿起夺门而出。后姜某将其中的一条香烟以500元的价格卖于白水县城一马路西头“三和商贸”杜康酒专卖店。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香烟(两条软中华)价值1100元。2014年5月29日13时30分,被告人姜某再次途经白水县城东风路中段“天河超市”,便进入店内,同样以购买香烟为由,让店主何某某取出两条香烟(南京、苏烟各一条),趁其不备,将两条香烟拿起夺门而出。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香烟(南京、苏烟各一条)价值1530元。案发后,被抢的两条香烟均已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两次,财物价值26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姜某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服刑期未满又被假释,在假释期间又再次故意犯罪,依法应撤销假释。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