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实行责任制时,父亲作为户主(包括两名子女)在内五人共取得承包地7.4亩。子女以已成人与父亲分家另过,多次找父亲索要其承包地。在遭到拒绝后,为取得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儿女将亲生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两人对以父亲为户主享有承包地具有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求父亲归还土地2.6亩。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二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女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承包地,系家庭承包经营农户内部成员要求对家庭联产承包地进行确权及分割,该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两名子女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