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伙同他人驾驶车辆,携带撬杠、扳手等作案工具在白水县林皋镇一煤矿将变压器拆下,盗走其中的三块铜芯后驾车逃离,后到公安机关自首。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做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作案工具撬杠一把,予以没收。
2012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白某、郑某伙同“大眼”(身份不详)、“小李”(身份不详)、“杨某”(身份不详),驾驶借来的车牌号为陕DZY920黑色上海英伦牌小轿车,携带当天从西安一废品收购站及五金店购买的撬杠、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白水县林皋镇伺机盗窃变压器。当晚8时许,郑某负责看人,白某上电杆拆卸,伙同其他三人将停产的白水县林皋镇高义矿的变压器拆下,盗走其中的三块铜芯后驾车逃离。第二天凌晨5时10分,在西铜高速三原服务区停车休息的被告人白某、郑某等人被巡逻的三原县公安局高渠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白某、郑某等随即弃车逃离。2012年12月17日,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郑某、白某先后到白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22400元。
法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郑某有自首情节,且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判处。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