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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受伤 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5-11-20 09:12: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审结了一起因被狗咬伤引发的赔偿案件,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饲养人与伤者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7月22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贺某去被告赵某某、刘某商店购买物品,出店门时被二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受伤后在渭南市临渭区卫校附院住院治疗18天,医疗花费11447元,诊断为左小腿皮肤缺损并血管神经肌腱伤。被告赵某某、刘某已支付医疗费6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赵某某、刘某协商医疗费用未果,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刘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467.49元。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自己饲养的动物咬伤原告属实,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自己所饲养动物用缰绳限制,原告贺某经过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就饲养动物伤人饲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向被告赵某某、刘某做了释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贺某因被告赵某某、刘某饲养动物致伤产生的医疗费11447元、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1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1009元,共计21256元,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5000元。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