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起纠纷 母亲女儿女婿对簿公堂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5-11-20 09:13:4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因土地经营权引起的家庭纠纷情况愈来越多,近日,白水县尧禾镇的原告刘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女婿返还耕种原告的土地,并承担承包费。

  被告王某系原告刘某之长女,被告杨某之妻,土地分产到户时原告所在农户以其丈夫王某为户主五口人承包土地11.7亩,其中“桥眼”5.7亩、“上洼 ”1.2亩、4.8亩;1989年小女儿出生后在该村“东岭”补地1.1亩,该农户共承包经营土地12.8亩,该组未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999年8月原告之夫去世,由原告与四个女儿共同承包经营土地。2000年被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冯家河村一组,但未在冯家河村一组取得承包地;2012年3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夫妇承包经营原告农户土地12.8亩,承包费每年1000元,二被告交清了当年的承包费; 2014年7月原、被告遂口头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被告到原告家顶门立户,对原告养老送终,原告农户的承包地由二被告耕种,二被告可以对原告庄基内旧建筑拆除修建。协议达成后原、被告共同劳作20余天拆除了原告家庄基内旧建筑物,二被告备好建筑材料准备修建时原告反悔,二被告未能修建,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土地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权益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依据与原告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耕种原告农户的承包地,由于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而导致协议无效,依据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二被告在遗赠扶养协议达成以前承包原告农户土地,应依照约定给付承包费,而对二被告要求分割被告承包经营份额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出嫁前对该农户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出嫁后将户口转入新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告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中含有被告王某承包经营份额2.3亩,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女儿、女婿在判决生效后次日将其耕种原告农户 “桥眼”5.7亩、“上洼 ”1.2亩、4.8亩,共11.7亩土地返还原告承包经营,并承担2014年7月之前承包费1200元。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