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与女友前男友打电话时发生争吵,便携带菜刀前往约定的白水县城新广场说事途中发生打架,杨某持菜刀砍伤多人。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医疗费、误工等费用共计7531.91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医疗费、误工等费用共计27287.61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医疗费、误工等费用共计12550.91元。
2014年8 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杨某与其女友王某两次接到王某前男友田某的电话,杨某与田某在电话中话不投机发生争吵,后双方约至白水县环城路新广场说事。被告杨某从房间拿着菜刀前去赴约,王某等人跟随。路经白水县东风路湖南土家菜饭馆门口时遇见田某、文某、宋某等人,田某先对王某拳打脚踢,杨某看到王某被打便冲上前,在湖南土家菜饭馆西边巷道内与田某等人发生打架。
在打架过程中,杨某用携带的菜刀将田某、文某、宋某等人砍伤。经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宋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田某受伤后,在白水县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5631.91元。后又支付了鉴定费700元。文某受伤后,先后在白水县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西京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22161.11元,支付救护费用1800元,支付了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26.5元。宋某受伤后,先在白水县医院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731.31元,后又在渭南民键医院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10159.60元,共计花去医疗费10890.91元,后又支付了鉴定费700元。田某、文某、宋某受伤后均造成一定的误工和护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田旭涛、文邦国、宋志强,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对被告人杨度林依法予以惩处。被害人田某、文某、宋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救护费是因被告人杨某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造成的,且属物质损失,被告杨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及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