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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摩托车 致乘坐人死亡领刑一年
作者:付蒙娇  发布时间:2015-12-28 11:08:2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案件居高不下,近日,白水法院对被告人任某交通肇事一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无证驾驶陕EHB560#“豪爵”牌110型两轮摩托车,车后乘坐杨某由白水县史官镇街道驶往东城村,在行使至索家寨村南巷道处,任某因避让路中障碍,操作不当致摩托车摔倒,车上乘坐人杨某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鉴定杨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任某肇事后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昌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