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7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无牌号“奔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水县城东风路南侧停车位由西向东左转弯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胡金法无证驾驶的无号牌“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车后乘坐沈孝兰)相碰撞,致胡金法、沈孝兰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沈孝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沈孝兰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胡金法伤情经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轻伤二级,摩托车受损,构成重大交通事故。经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15]第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金法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沈孝兰不负此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智慧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轻处。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认为,刘智慧适合社区矫正。故可宣告缓刑。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