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白水县雷牙镇的女子郭某,伙同他人撬门入室,盗窃他人笔记本电脑。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郭某、亓鹏鹏(已判决)、王育平(已判决)经商议后预谋盗窃被害人孟全喜的笔记本电脑。晚20时左右,由亓鹏鹏、王育平窜至白水县道南小区16排16号孟全喜租住地,趁无人之际,入室撬开房门,盗走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台。后由郭某联系杨玮(已判决)销赃,三人以1700元价格将被盗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销赃于杨玮,所得赃款三人全部用于吸食毒品。经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1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