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下午2点,白水法院林皋法庭法官干警一行三人,来到白水县林皋镇吴家尧村三组,调查林某甲诉林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据原告林某甲诉称,2015年11月28日晚7时许,被告林某乙在办理其父丧事时,在原告家屋后林三科家的萝卜地放火、放炮,致原告二楼房屋木椽着火引燃室内易燃物品引发大火。虽经白水消防大队奋力扑救,仍导致原告家二楼砖木结构房屋及室内物品全部烧毁,并导致一楼房屋大面积裂缝漏水。
事发后,被告林某乙于2015年11月29日凌晨书写一份证明载明:“因我(林某乙)的父亲已逝,在林某甲的家后面放炮造成林某甲家二楼房屋(柴房)失火,并造成一定的损失,时间发生于2015年11月28日,我愿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林某乙 2015年11月29日。”
然而事后双方当事人经村、镇两级协调,均未能达成协议。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二楼房屋损失69860元,一楼房屋修缮费用65578元,二楼室内财务损失59560元,共计19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为了对案情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法庭庭长奚俊涛带领法警孙游、书记员王拓来到了原告林某甲家中。首先对原告房前屋后、一二楼正面、二楼被烧毁的四间房屋、一楼有裂缝漏水现象的房间均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拍摄了照片53张;随后按照现场勘验情况和原告描述,做了原告二楼四间房间及内部物品、原被告房屋地形勘验图,由原被告分别签字,并作了笔录;随后分别走访了原告的邻居以及当时在被告门前坐席吃饭并参与了事后协调的数名证人,并做了详细的调查笔录。
直至晚上8点20分,才走访完了一部分证人,外面村路已经一片漆黑,已经不适宜再进行走访调查。办案人员只好先行返回,第二日再对剩余的关键证人进行走访,并准备到参与灭火的县消防大队调取案件有关资料。
此番白水法院林皋法庭干警进村入户,现场勘验、拍照、画图,乃至走访多名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直至夜间。只为了摸清案件脉络,深入了解案情真相,为达到公正司法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也是司法为民理念在办案过程中的切实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