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白水法院林皋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同居生子,订婚后另嫁他人的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两人在相处期间,于2012年8月生下一子孙某乙。此时原告19周岁,被告17周岁,均不满法定结婚年龄。直至2013年10月双方才订立婚约,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30000元。在原告家中准备举办婚礼时,被告吴某某于2014年10月离家出走,并与他人结婚。2016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返还彩礼。
因此,这实际上是一起同居关系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但案件的特殊性就在同居期间双方生育有一子,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办案法官决定在办案过程中一并审理。从早上九点到下午一点半,经过长达四个半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就同居关系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分别达成一致协议:儿子孙某乙由孙某甲抚养,吴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吴某某享有对儿子孙某乙的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负担。吴某某于协议达成后立即退还孙某甲彩礼钱16000元整。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吴某某负担。
案件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得以化解。但由此案也让我们看到的社会现象,仍值得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群众一起去思考:在尊重恋爱和婚姻自由的同时,是否应该引导广大青少年慎重对待感情和婚姻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