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事先获得与其同住白水县史官街道的韩秀侠的银行卡密码后伺机盗窃,后入室盗窃得手后从银行卡上取钱20000元。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安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5年10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郭安民趁韩秀侠家中无人之机,潜入韩秀侠家中盗窃手提包一个,内有银行卡三张、项链一条、戒指两枚、手镯一副以及证件等。盗得财物后,被告人郭安民骑摩托车从史官街道去蒲城县城红旗路陕西信合营业点取款,用盗得的其中一张银行卡从ATM机上分4次取款,每次5000元,共取现金20000元,后将所取的现金藏匿于其冯原镇长宁村自己老家里的一个木箱子里,返回到史官家中,将盗得的项链、戒指和手镯交给其妻关芳芳保管。其余所盗的卡及证件等被郭安民丢弃。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戒指、手镯和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356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安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盗值235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