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驾驶三轮车,另一男子碰撞到三轮车拖车的钢绳上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玉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5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玉仓无证驾驶号牌陕EB1337“巨力”牌三轮汽车沿林皋镇普均村村道,由北向南用钢绳牵引拖行郭继平驾驶的号牌陕EF5072“五征”牌三轮汽车,在进入白云公路左转弯行驶时,被害人杨兴民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号牌“劲隆”125型两轮摩托车沿白云公路由西向东直行时,碰撞到陈玉仓拖车的钢绳上,致杨兴民受伤死亡,两轮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郭继平与陈玉仓及时将杨兴民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陈玉仓得知郭继平报警后,其在医院等待交警调查,在交警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兴民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玉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玉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对其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陈玉仓在事故发生后对伤者积极施救,且明知他人报警后,在医院等待交警查案,庭审后,主动向法庭交部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其依法可酌情轻处。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