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一男子,伙同他人采取电话诈骗手段,骗取财物,作案六次,骗得现金55500元。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严兴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严兴红伙同郭玉(在逃) 、张恺(已判决)在苏州市郭玉租住房内用手机拨打渭南市蒲城县雷粉侠等六人的手机称其为受害人的亲属,因嫖娼需向公安机关交罚款为由,要求给其汇款,雷粉侠等人信以为真。分别在当天或者次日将钱元汇至严兴红、张恺提供账户的银行卡内,严兴红在ATM机上将所汇钱取出后几人分赃。严兴红共作案六次,诈骗钱财55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兴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诈骗作案六起,诈骗金额5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