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居民钱诚,伙同他人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向被害人王某索要钱财未果,将王某强行带走,逼迫王某交出身上现金。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钱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8月25日19时许,杨华(已判决)伙同李江波(已判决)、石全宏(已判决)在被告人钱诚的指示下,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向被害人王某索要钱财未果。后杨华、李江波、石全宏用面包车强行将王某从史家坪游戏厅带走。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杨华和石全宏用编织袋蒙住王某的头部,用事先准备的斧子恐吓王某,并用绳子捆住王某的手脚继续要钱,王某被迫同意交出3500元。因王某随身未携带足额现金,遂向他人联系准备钱财。在联系过程中,杨华接到钱诚电话指示将王某送到张索桥放走。后钱诚电话通知王某亲属到张索桥接人,钱诚到场后故作姿态将王某放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诚指示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庭审时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钱诚犯有绑架罪。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