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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文物 四被告人获刑
作者:昌海燕  发布时间:2016-04-12 10:02:51 打印 字号: | |
  家住蒲城县翔村乡草地村的王新卫从白水县林皋镇可仙村闫伟业处得知,白水县林皋镇礼乐村二组权某家中有清代屏风。便纠集赵万德、孟宪斌伺机盗窃,将权某家中的清代屏风12扇偷走变卖,所得赃款予以挥霍。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新卫、赵万德、孟宪斌、闫伟业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五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三年,并对四被告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3月初被告人王新卫与被告人闫伟业相互联系,闫伟业告知王新卫林皋镇礼乐村权振宏家有清代屏风,二人商议将其盗卖,2015年3月9日,王新卫纠集赵万德、孟宪斌盗窃,三人由赵万德驾驶号牌陕EKH168“长安之星”牌面包车窜至白水县林皋镇,王新卫联系闫伟业后,四人在闫伟业家等待,2015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闫伟业将王新卫,赵万德、孟宪斌带至白水县林皋镇礼乐村二组权某家,盗得清代屏风12扇(经陕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文物),当晚,四被告人将所盗屏风用赵万德的长安之星面包车拉至蒲城县圣源酒店赵万德的租住房内,后由王新卫联系,经渭南人“卫辉”(真实姓名不详)介绍,于2015年3月13日将所盗屏风以10万元价格卖给西安一收购民间文物的中年男子刘新胜(又名刘军)。被告人王新卫、闫伟业、孟宪斌三人每人各分赃款24500元,被告人赵万德因提供车辆分得赃款26500元。所得赃款四被告人均已挥霍。经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屏风价值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新卫、赵万德、孟宪斌、闫伟业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盗值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博